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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职协制度 >>职协制度 >> 陕西省职业培训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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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职业培训协会章程(草案)

时间:2020-07-22     【原创】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陕西省职业培训协会,简称陕西职协。英文译名为:Shaan Xi Association of Vocational Training,缩写为:SXVT。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职业培训的院校、培训机构及企业自愿发起的全省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坚持以人为本、民主办会、服务会员的宗旨,充分发挥桥梁纽带、参谋助手、技术服务作用,积极开展职业培训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等有关工作,为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劳动者素质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昆明路22号西安技师学院办公楼2楼201-2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依据章程开展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服务,主要业务范围是为我省企事业单位、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提供职业培训、高技能人才训练等咨询和服务活动,具体包括:

(一)组织会员单位宣传并实施国家有关职业培训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职业培训方面的理论学术研究、行业调查,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和建议。

(三)开展职业培训领域内的技术交流、业务咨询服务。

(四)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自律管理。

(五)开展职业培训领域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的工作或研究成果的法人单位,具有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研究制定能力的单位,以及具有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经申请同意,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四)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研究能力、较突出的工作或研究成果,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人员,经申请同意,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各项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监督章程的执行;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达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发起人出资;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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